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更新日期: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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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
一、依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作業要點。
二、申請對象: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之臺灣地區人民。
三、應備文件:
(一) 護照逾期者:
1、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
2、 逾期之護照。
3、 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如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
證。
(二) 護照遺失者:
1、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
2、 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
保卡等)。
3、 遺失護照報案證明。
4、 臺胞證,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四、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因在大陸地區無處申請補
發我國護照,無法搭機(船)返臺,可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
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二) 航空(船舶)公司應將應備文件資料傳真本連同「臺灣地區人民在大
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送臺灣地區人民入境機場(港
口)之本署國境隊審查。
(三) 國境隊經審核無下列情形之 1 者,通知抵達地機船公司轉知同意其登
機(船)返臺:
1、 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2
2、 本人已返臺或證照遭他人冒用入境。
3、 民國 86 年 2 月 19 日前即進入大陸地區。
(四) 經同意登機(船)返臺之人員搭乘班機(船)抵達機場、港口後,由
抵達地機船公司人員帶領至國境隊洽辦入國證明文件。
五、備注: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經香港或澳門轉機或搭乘其他
交通工具抵達香港或澳門後,當日即返臺者,準用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