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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上午 3:31 #3292
借款合同糾紛裁判規則(10個典型案例)
鑫鈞視角 5月15日
指導性案例
1.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範圍
【關鍵詞】金融借款合同;擔保;最高額抵押權
【裁判規則】
當事人另行達成協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只要轉入的債權數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即使未對該最高額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被轉入的債權,但不得對第三人產生不利影響。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來源】指導案例95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龍首支行訴宣城柏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凱盛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皖民二終字第00395號,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18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號)。
【規則日期】2014.10.21
【法寶引證碼】CLI.C.11292333
2.當事人進行虛假民事訴訟的,應當予以制裁
【關鍵詞】民事訴訟;企業借貸;虛假訴訟
【裁判規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可能時,應當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詳細詢問當事人,全面嚴格審查訴訟請求與相關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當事人訴訟中言行是否違背常理。經綜合審查判斷,當事人存在虛構事實、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民事訴訟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制裁。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指導案例68號: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2015)民二終字第32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14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號)。
【規則日期】2015.10.27
【法寶引證碼】CLI.C.8539375
3.債務發生在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決算期且債權人未放棄擔保權利的,未列明的最高額擔保合同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
【關鍵詞】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額擔保;決算期
【裁判規則】
在有數份最高額擔保合同情形下,具體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擔保合同,如債務發生在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內,且債權人未明示放棄擔保權利,未列明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擔保人也應當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來源】指導案例57號: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浙甬商終字第369號,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12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號)。
【規則日期】2014.05.14
【法寶引證碼】CLI.C.8334773
4.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不能適用留置權
【關鍵詞】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權質押;出質登記;質權實現
【裁判規則】
1.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並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
2.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來源】指導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3)閩民終字第870號,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11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號)。
【規則日期】2013.09.17
【法寶引證碼】CLI.C.7999102
5. 在企業借貸中,中間方為了轉貸牟利而借款的,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關鍵詞】企業借貸;買賣合同;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裁判規則】
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業間進行的封閉式循環買賣中,一方在同一時期先賣後買同一標的物,低價賣出高價買入,明顯違背營利法人的經營目的與商業常理,此種異常的買賣實為企業間以買賣形式掩蓋的借貸法律關係。企業間為此而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當事人共同實施的虛偽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
在企業間實際的借貸法律關係中,作為中間方的托盤企業並非出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借款,而是為了轉貸牟利,故借貸合同亦應認定為無效。借款合同無效後,借款人應向貸款人返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貸款人對合同的無效也存在過錯,人民法院可以相應減輕借款人返還的利息金額。
【來源】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運銷部與山西焦煤集團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5)民提字第74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規則日期】2015.11.19
【法寶引證碼】CLI.C. 8272841
6.借款人未按照合同條款目的向出借人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構成違約
【關鍵詞】目的解釋;監督權;違約
【裁判規則】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為《擔保借款合同》,具體到該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款項的出借方對款項使用情況的知情權、監督權,以便在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或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利的情況時,及時採取措施、收回款項及利息。用目的解釋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實的材料和報表固然會影響出借方對借款人使用款項的監督,而不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卻會使得出借人無從了解案涉款項的使用情況,不利於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兩年多的時間裡,從未向出借人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屬於違約。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來源】李占江、朱麗敏與貝洪峰、瀋陽東昊地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民一終字第38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規則日期】2014.04.16
【法寶引證碼】CLI.C.7354823
7.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交付憑證且當事人陳述不可採信的,借貸關係不成立
【關鍵詞】 婚內債務;借貸關係;交付憑證
【裁判規則】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三、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於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來源】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
【規則日期】2013.04.19
【法寶引證碼】CLI.C.3697735
8.發卡方為領卡方墊付在其他會員處的消費,再由領卡方償還,屬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行為
【關鍵詞】網絡平台;墊付資金;民間借貸;合法有效
【裁判規則】
領卡方藉助網絡平台與發卡方簽訂協議並成為其會員後,發卡方基於協議約定先行墊付領卡方在其他會員處的消費資金,其後再由領卡方在約定期限內償還消費資金的行為,沒有擾亂金融秩序,不具有違法性,屬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行為。
【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來源】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訴曾代福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川04民終881號,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8年第9輯總第127輯)。
【規則日期】2017.08.30
【法寶引證碼】CLI.C.65300110
9.夫妻離婚後仍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關鍵詞】交易習慣;離婚;共同之債
【裁判規則】
雙方間交易習慣的存在應由當事人舉證證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僅以之前一次交易往來模式與本次交易往來模式相似,不得認定存在相應交易習慣。夫妻離婚後生活交往及經濟往來仍較為密切的,一方舉債不宜認定僅由該方承擔,也不宜認定由雙方連帶承擔,而應認定為共同之債,由雙方共同承擔。
【來源】李佳訴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2016)津民申526號,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規則日期】2016.03.25
【法寶引證碼】CLI.C.9657510
10.借款人配偶對借貸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應全面審查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
【關鍵詞】 民間借貸;離婚;非法目的;虛假訴訟
【裁判規則】
款項是否實際出借、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是民間借貸案件首要和最基本的事實。處理債務人及其配偶涉離婚背景的民間借貸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借款人的配偶對借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全面查證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準確把握本證與反證的證明標準,防範當事人以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虛假訴訟。
【來源】李少華與蔡毅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2015)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63號,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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