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or“抵押”?別被Luckin coffee的“質押”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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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押”or“抵押”?別被Luckin coffee的“質押”騙了

    來源:埃孚歐財富
    作者 | 鄭苒 律師

    Luckin coffee最近不Lucky。

    近日有媒體報導,瑞幸咖啡將自己的咖啡機進行質押作為融資4500萬的擔保。瑞幸咖啡已處于山窮水盡的地步,似乎瑞幸咖啡的錢將要燒光了。隨後,瑞幸咖啡回應稱質押咖啡機符合輕資產運營思路,這是一筆常規的設備融資租賃。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4月1日,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登記一筆動產抵押。抵押權人為中關村科技租賃有限公司,被擔保債權數額為4500萬元。此次擔保的債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編號為KJZLA2019-089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和逾期利息、租賃物回購價款、違約金、賠償金、其它應付款項以及出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和其它費用。

    瑞幸咖啡為此筆擔保提供了大量抵押物,均為“咖啡機、奶箱和粉倉”,共1180台。被抵押的咖啡機存放地點遍及北京、深圳、上海、廣州等多地瑞幸咖啡的門店,絕大部分門店在各地的高檔寫字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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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押”or“抵押”?——實為“動產浮動抵押”

    從媒體的報道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媒體將瑞幸咖啡的此舉稱為“質押”,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則顯示為“動產抵押”,那麼到底是“質押”還是“抵押”呢?

    顯然,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審查,瑞幸咖啡用咖啡機作為擔保物的行為應是“動產抵押”,屬於“抵押”的一種。之所以有些媒體會把“動產抵押”錯認為是“質押”,是因為很多人有一個根深蒂固理念,就是:“涉及動產的是質押,只有不動產才可以抵押”。因為本次瑞幸咖啡使用了咖啡機這樣的動產作為擔保物,便讓人誤解為是質押了。

    質押和抵押有一個非常明顯的區別,就是看擔保物品是否交付。在質押的情況下,擔保物應當交付給債權人,質押在擔保物交付時才設立;在抵押的情況下,擔保物無需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或擔保人仍可以繼續佔用使用擔保物,抵押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很明顯,瑞幸咖啡的咖啡機存放在門店,門店當然是要繼續使用的,無法向債權人轉移佔有,所以這是一筆涉及動產的抵押。

    涉及動產的抵押在法律上有一個專業名詞,叫做“動產浮動抵押”。動產浮動抵押是債務人以自己現有或將有的財產(動產)向債權人設定抵押,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不轉移佔有且仍可經由正常經營活動進行流通,待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合同中約定的事項達成時,浮動抵押固定化,債權人就其固定的財產進行變價受償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了“動產浮動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瑞幸咖啡此舉實則與該法條一一對應:瑞幸咖啡(企業)將自己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咖啡機、奶箱和粉倉)向債權人設立抵押,若瑞幸咖啡不履行到期債務(編號為KJZLA2019-089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等),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的咖啡機,並就拍賣的款項優先受償。

    動產浮動抵押最大的特點就是像瑞幸咖啡之類的融資人在日常經營中可以在不受債權人的干涉之下,自由處分(包括變賣)該抵押物,處分後獲得的收益自動納入抵押權範圍之內。相對於不動產抵押中出售抵押物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動產浮動抵押的靈活性更加適合經營中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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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浮動抵押是個好招嗎?

    不管是否是如其所稱的“正常交易”,瑞幸咖啡“缺錢”是有徵兆的。瑞幸咖啡成立之初就通過低價方式吸引流量,大量的補貼和送券行為就和“摩拜單車”、 “ofo”前期如出一轍。這樣的燒錢行為就是要資本來拯救,最後“摩拜單車”找到了資本, “ofo”還沒有,以至於舉步維艱。但是啃下了“摩拜單車”的“美團”也不好受。據“美團”去年公布的半年報顯示,2018年上半年“美團”虧損287.81億元,同比擴大131.42%,主要成本來自摩拜收購交易。據悉“美團”收購“摩拜單車”的原因主要是看重她的流量,但是“摩拜單車”的流量似乎並沒有為“美團”帶來顯著的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摩拜單車”的用戶和“美團”已有用戶的重合率,如果重合率較大,那相當於“美團”只是花了大錢買了一堆自己的老用戶,無法為其帶來期望中的新增量。

    瑞幸咖啡似乎也想模仿前人的腳步走流量之路,但在被資本收購前,還得穩住經營的步伐。“動產浮動抵押”對於債務人來說不失為一個解決融資問題的有效方法,但是“動產浮動抵押”在實踐中還存在執行上的很多問題,瑞幸咖啡的債權人實則應當對此謹慎:若一旦瑞幸咖啡無法履行到期債務,光靠動產抵押很難完全彌補債權人的損失。筆者在承辦的類似案件中就遇到過動產執行中的老大難問題:

    1、動產價值折損。筆者曾承辦過一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酒吧經營者)用酒吧內的調酒設備、機器搖臂、燈光音響作為抵押物。案件執行過程中,我方想要去執行上述設備時就被法院告知,以法院多年的拍賣經驗來看,此類動產非常有可能流拍。因為使用過的設備價值已折損,無法拍到預期金額,另外此類動產的需求者不多,即使有他們也沒有買二手設備的必要。而瑞幸咖啡抵押的咖啡機也面臨這一情況。

    2、出租方的阻撓。一旦債務人出現資金缺口,意味着他對外所有的債務都會面臨被追債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場地租金。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被告欠付酒吧場地的租金,導致酒吧大門被出租方用鐵鏈鎖起,執行法官想要進入場地查封動產時遭遇了出租方阻撓——出租方拒絕開門。一般的商業地產租賃合同中經常會規定:“若承租方欠付租金,出租方有權處分出租場地內的承租方物品”此類的條款。而瑞幸咖啡的門店基本是向高端寫字樓租賃場地,一旦瑞幸咖啡遭遇資金危機,就很有可能連租金都付不起,屆時債權人想要執行門店內的咖啡機,就需要和門店場地出租方進行一番博弈了。

    所以,動產浮動抵押總體來說對抵押人來說是有利的,但是對債權人來說,在實現抵押權的過程中可能會碰到種種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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