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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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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没有那么容易认定,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一、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与程序
    1、“第一次”不胜任
    (1)用人单位需要制定明确的业绩标准、考核方法
    (2)需将上述内容告知员工
    (3)进行考核
    (4)考核结果通知员工
    2、培训与调岗
    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调岗的合理性以及调岗前后两个岗位的关联性。
    3、“第二次”不胜任
    (1)同样明确的业绩标准、考核方法
    (2)将上述内容告知员工
    (3)进行考核
    (4)考核结果通知员工
    4、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明确解除理由
    (2)提前一个月通知
    (3)通知公会
     
    二、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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