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设施砸伤业主,物业未尽管护义务赔4万!
物业管理微资讯 今天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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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掉落砸伤晨练大妈
负有维修管护义务的
物业管理方却拒不赔偿
11月20日
开封市龙亭区法院
顺利执结了这起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纠纷的案件
原来,孙大妈居住在开封市某小区,这天,她又像往常一样进行晨练活动,怎料小区设置的景观桥扶手突然掉落,将其右脚砸伤。
经诊断,孙大妈右跟骨骨折,右三、四跖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因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数万元。
孙大妈认为,小区开发商设置的景观桥质量不合格,物业管理方未对小区公共设施及时检修,进而导致其受伤,因此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法院。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孙大妈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坚称孙大妈受伤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物业公司无关,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孙大妈遂向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失信风险告知书。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耐心释法,告知其对于是否应当赔偿医疗费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若仍然拒绝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法院将对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物业公司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对失信风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当即决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向法院账户如数转入4.8万余元赔偿金。当天,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为孙大妈办理完毕领款手续,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在小区中,物业管理方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修管护义务,若其未尽到维修管护义务给业主造成伤害,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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