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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还是13%?今天的发票你开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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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还是13%?今天的发票你开对了吗?

    张金宝财税管理 前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我们先来看看调整税率后13%、9%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01
    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

    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要例外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系统升级后,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3%如下图。

    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9%

    9%的税率,基本就是正列举了,只要记住这些就行。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基本都是涉及销售服务、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依然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无形资产,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转让土地使用权也适用9%税率

    02
    按规定,新税率施行之日起,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新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新税率开具发票。

    但是4月2日,公司就开出了两份16%税率的发票。

    第一份是一份蓝字发票,税率16%,开具日期是2019年4月2日,如下图。

    第二份是一份红字发票,税率16%,开具日期是2019年4月2日,如下图。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4月1日税控系统升级后依然还能开出16%的蓝字发票和红字发票呢?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开具呢?

    你会不会也有这种情况发生又不知道如何应对呢?那我们具体来看看。

    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公司2019年3月29日开具了一张发票给客户,还没来得及邮寄出发票,4月2日发现发票密码区由于打印机问题乱码。由于已经跨月,开具有误的发票不能直接作废。

    所以只能红字冲销。

    由于3月销售的商品适用了16%的税率,按照规定,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也是按原适用税率开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公司这种情况,只是因为发票打印问题,重新开具的蓝字发票也适用16%的税率。

    所以,公司做为销售方直接在开票系统进行了红字通知单申请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同时开具了正确的蓝字发票。

    好了,新开具的蓝字发票直接邮寄给客户,这种情况下,客户取得4月1日后开具的16%的发票,并不影响其认证抵扣。

    那么,公司在次月,也就是5月申报期,如何对这项业务进行申报呢?

    毕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从5月1日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式就发生了变化,再也没有16%、10%栏次了,那么公司4月开具的16%的蓝字发票和红字发票如何填列?

    当然有办法!

    15号文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所以,假设公司4月除了上述发票之外没有再开具其他发票,那么5月申报时候,申报表应该如下图填写。

    这样填写虽然销售额*税率不等于销项税额,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申报比对,因为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合计都是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也是0,符合规则。

    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公司销售货物方式是赊销方式,按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公司并未在合同中规定具体收款日期,所以公司一直的政策都是以发货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由于最后一天的发货情况只有次月1日才能完整的统计出来,所以最后一天的数据,公司并没有及时在3月31日前开具出16%的发票。

    所以,该项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而4月1日之前并未开具发票。这种情况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6%原适用税率补开,所以公司开具了这张16%的发票。

    这里需要注意:

    既然4月开具16%的发票,要么是开错税率,要么就是变相承认了该业务纳税义务时间为税率调整之前发生的,也就是其纳税义务时间为4月之前,那么如果3月申报表没有体现这笔收入的申报情况,就存在滞后申报的风险,这点纳税人一定要注意。

    应对措施:

    如果4月申报期之前发现这种情况,请在申报3月增值税时候将其列入未开票项目进行申报。

    比如公司的这张发票,需要在4月申报期之前填写3月申报表时候将其填入。

    ◆ 注意:由于4月申报时候增值税申报表还是旧表,新表5月1日开始实行。

    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填写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合计都是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比开发票金额和税额大,符合规则。

    5月申报期的时候再进行未开具发票负数申报。

    注意,5月1日开始是新的申报表,同时16%的部分对应填写到13%的栏次中去。

    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填写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不为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为0且小于开具金额和税额,所以无法通过比对。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提供资料经过税务局核实后通过申报并清卡解锁。

    注意:对于有些地区不允许未开票填写负数,冲减直接从开具发票栏次填写,如果有这种规定,从其规定,结果是一样的,那就是不能重复申报纳税。

    最后,再次提醒

    1、如果4月申报期之前还有纳税义务在4月1日之前的业务,请务必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然后可以放心的在4月开具16%或者10%的发票。不然从理论上来讲,会存在滞后申报的风险。

    2、对于纳税义务时间的判断,请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年36号文等相关文件并根据自己企业的产品性质综合判断,从而做出正确开票税率选择和申报。

    3、纳税人如果发生文章中两种情况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4月1日后开具的16%、10%的发票其实并没有合理的理由。

    今天你开了16%的发票吗?

    4月初始,你遇到了什么发票相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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